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1]017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30日,我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滨江区君景庭小区聘用无保安证的保安员唐某和黄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且二人属未成年(未满18周岁),我局高新派出所民警依法开具责令改正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2021年7月12日,我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再次发现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在滨江区君景庭小区仍聘用无保安证的梅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该单位北京天鸿尊逸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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