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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道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16****70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83民初2322号
    案号 (2018)鲁0983执1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城市鑫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2140.50元; 二、被告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城市鑫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货款34214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肥城市鑫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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