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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城法(吴宁)罚字[2018]第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阳市废旧物资总公司甘井收购点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在东阳市吴宁街道兴平东路超出门、窗经营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9时50分前将物品移入店内。2018年1月12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整改。超出门窗的回收废旧品有废旧铝材,不锈钢门窗,蛇皮袋废品4袋,共计占地面积4.5平方米。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平面图;(3)现场勘查笔录;(4)询问笔录。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4
    决定机关 市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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