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00006****9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藏民初13号 |
案号 | (2021)藏执恢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西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5,960,0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支付积欠利息4,022,999.40 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逾期利息)以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健、马功云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下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健、马功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责任范围内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下债务中的7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责任范围内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214.1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负担 16498.46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健、马功云负担68171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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