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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0005****17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192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3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应支付原告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该款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2019年11月1日前、2019年12月1日前、2020年1月1日前、2020年2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2020年4月1日前、2020年5月1日前、2020年6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2020年8月1日前、2020年9月1日前、2020年10月1日前、2020年11月1日前、2020年12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2月1日前、2021年3月1日前、2021年4月1日前、2021年5月1日前、2021年6月1日前各支付10000元。 二、如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有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苏州科尔珀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被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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