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106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496号 |
案号 | (2019)桂0602执7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杨聪、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105200900007136); 二、被告杨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6 317.87元并支付利息2228.88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聪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93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4170.9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杨聪、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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