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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106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602民初1496号
    案号 (2018)桂0602执1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9-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区桂青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保证合同》; 二、被告区桂青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贷款本金113155.11元及利息9654.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自2017年6月24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区桂青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26元; 四、被告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区桂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区桂青、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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