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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1****7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5845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5286513.67美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19日利息249649美元,自2015年5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52373元。三、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对被告江苏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金港镇保税区天津路北侧01、02、03、04、05、06、07幢的房产(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166877号、债权数额6345万元)、张家港保税区天津路北侧土地(张他项(2013)第392号、债权数额3203万元)之变价款在借款本金5286513.67美元及利息249649美元的范围内享有破产优先债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2686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686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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