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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宿环罚字〔2021〕(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