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0078****00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民初56号 |
案号 | (2019)冀11执3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86.71万元,合计6586.71万元;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3500万元,本金罚息180.25万元,合计3680.25万元,共计10266.96万元(贷款利息和承兑垫款本金罚息截止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5日起,贷款利息(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罚息、本金的罚息、复利)和承兑垫款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琳洁分别在提供担保的3000万元、30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1700万元、10000万元最高本金余额内,对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公司不能偿还冀-10-2016-176、冀-10-2016-177、冀-10-2016-187、冀-10-2016-194、冀-10-2016-195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部分以及冀-10-2016-184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本息部分,从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148元,由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琳洁在保证限额内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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