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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75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129民初1973号
    案号 (2017)湘1129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罗小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给付原告刘炳豪、付清平、曹外生、谌磊、刘正根、刘新宝、李江华工资总计90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罗小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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