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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75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73号
    案号 (2016)湘1129执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雷华淑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雷华淑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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