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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306****13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874号
    案号 (2019)豫04执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及罚息311006.25元,合计5311006.25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大东、韩玲玲、杨天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大东、韩玲玲、杨天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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