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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673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920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恢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省盛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涉及本案的责令退赔部分如已退赔的应予扣除、已归还的899391.71元应予以扣减; 二、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佟俊杰对河南省盛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付之日); 三、驳回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059元,由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6898元,河南省盛利德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佟俊杰负担113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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