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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万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06****78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4民初11262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3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行神州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行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8.50元,由原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行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3.50元,由被告鸿宝(上海)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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