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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泰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LD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4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2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682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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