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鹏贺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24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9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贷款本金2409314.28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24980.85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万业包装有限公司、济南鹏贺商贸有限公司、鲍文静、张海滨、王东亚、李桂萍、王亚林、刘秀芬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王晓燕、郑晖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处置坐落于菏泽市长江路999号物价局家属院1号楼02003室的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96139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万业包装有限公司、济南鹏贺商贸有限公司、鲍文静、张海滨、王东亚、李桂萍、王亚林、刘秀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山东万业包装有限公司、济南鹏贺商贸有限公司、鲍文静、张海滨、王东亚、李桂萍、王亚林、刘秀芬、王晓燕、郑晖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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