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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66****61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9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791执1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菏泽市国贸中心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3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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