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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平国税 简罚 〔2017〕 20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1
    决定机关 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戴毅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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