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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383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2民初226号
    案号 (2020)赣0822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剩余合同保证金70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6月5日,其中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29日,其中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邹永明对上述判项(一)中的剩余合同保证金7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1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4520元,保全保险费2200元,共计19651元,由被告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邹永明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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