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4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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