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67****91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24666号 |
案号 | (2021)粤0303执99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2609654】。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 1.被告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的款项人民币42,332,194.98元。 2.被告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冻结款项的利息损失822,633.33元。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扣划款项的利息损失,具体为:以11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算;以2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算;以2,270,281.0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算;以2,861,91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6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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