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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209
    违法行为类型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21日夜间至次日凌晨,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碧桂园天麓府工地使用混凝土车辆,输送泵车,振动棒等机械设备进行地下室底板浇筑施工,现场场界外监测的施工噪声分贝值超过规定限值,影响周边群众。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方汝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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