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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衡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严格管理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致使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未严格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9
    决定机关 衡水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恩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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