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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浦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506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05166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4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浦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文工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2,005.70元;   二、被告上海浦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文工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00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上海浦星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浦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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