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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燕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30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1510号
    案号 (2018)苏0322执2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1226072.62元,之后按合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圣宝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国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义、王月领、燕文、张建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圣宝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国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义、王月领、燕文、张建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983元,由被告江苏中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圣宝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国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义、王月领、燕文、张建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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