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50177****51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恢6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各方确认截至2016年6月20日,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本金余额人民币1亿5500万元,利息人民币37811738元,罚息人民币25061140元,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217872878元。2016年6月20日以后的本金、利息、罚息应按照主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本案诉讼费由通化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各方同意,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付良云、胡恩明应一次性偿还完毕第一条确认的全部款项。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账号:744560053907;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 3、各方确认:对于第一条所确认的债务,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抵押合同》(编号:2012圳中银高司抵字第0047号),《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3圳中银高司抵补字第0047-01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圳中银高司抵字第0101号)及《质押合同》(编号:2012圳中银高司质字第0111号、编号:2012圳中银高司质字第0112号)项下的抵、质押物优先受偿,冯兹群及付良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付良云、胡恩明按第二条规定期限还款,则各方债权债务即行了结。若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付良云、胡恩明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则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有权依据法院根据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同意在收到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付良云、胡恩明归还的所有债务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对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付良云、胡恩明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6、本协议一式十四份,自各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二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制作民事调解书。 上述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762.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9381.1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缴的受理费,本院退回人民币499381.17元,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负之数于履行前述调解协议第一项义务时一并迳付深圳东源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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