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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格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喷淋泵不能吸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浙江格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4
    决定机关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凌葆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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