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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504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403民初3167号
    案号 (2017)鲁0403执1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薛城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20日利息为3,341,708.84元;以2,0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二、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藤路南侧的土地【地号:滕国用(2011)第022号、滕国用(2011)第023号】和房屋【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51200002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51200003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51200005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51200007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51200008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在6,400万元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时均清、李科美、赵洪均、王振美、赵洪法、刘艳、胡勤玉、赵成莲、王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1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09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时均清、李科美、赵洪均、王振美、赵洪法、刘艳、胡勤玉、赵成莲、王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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