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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504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薛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薛执字第00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山法庭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07
    发布日期 2014-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枣庄高新区兴仁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44752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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