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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洪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504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京中信执字00398号执行证书
    案号 (2014)枣执字第00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中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26
    发布日期 2014-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申请执行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以及上述各被执行人在所 签署的合同或承诺函中的承诺,特出具本《执行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宏宇集团 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赵洪均、 王振美、赵亮、赵明、潘萍。 执行标的为: 一、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替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 限公司向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偿的代偿款本息共计人 民币壹仟叁佰零壹万陆仟零陆拾肆元贰角一分 (¥13016064.21元); 二、自上述各笔代偿款项代偿之日(二0一三年五月二 日贰佰万元;二0一三年六月九曰壹佰贰拾万;二0一三年 六月十三日贰佰零陆万元;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贰佰伍拾叁 万陆仟零捌拾叁元叁角伍分;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壹佰伍拾万元;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曰叁佰柒拾壹万玖仟玖佰 捌拾元捌角陆分)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000%计算;违约金按照每笔自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曰止每曰5‰计算); 三、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出 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曰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曰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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