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魏忠菊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0265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591民初450号 | 
| 案号 | (2017)鄂0591执1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 发布日期 | 2017-03-0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620万元;并支付以6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贵芳对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960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贵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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