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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789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202民初1269号
    案号 (2019)湘1202执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丽娜、贺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借款本金134680.71元,支付利息4747.72元(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 二、被告梁丽娜、贺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根据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梁丽娜、贺德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被告梁丽娜、贺德军、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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