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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55****0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110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9398.6元(其中本金396万,利息49398.6元)及逾期利息61744.74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金额400939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自2020年8月13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对被告李明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6幢2003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68721号)、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11幢2004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66662号)、被告李明、盛太文名下位于合肥市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8幢129-13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肥东1006599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盛太文、李明、谢飞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计984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及时清结);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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