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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15****5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2080号
    案号 (2019)皖1821执1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998778.3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到2018年9月6日的利息、罚息数额为72764.19元;自2018年9月7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标准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李英群、潘训秀对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英群、潘训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李英群、潘训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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