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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15****5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1522号
    案号 (2019)皖1821执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为282075.75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归还本息,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抵押物分别为:1.位于郎溪县十字镇毛家店房屋,证号为房地权郎十字第53709号,他项权证号为郎房地产他证十字第16023604号;2.位于郎溪县十字镇毛家店房屋,证号为房地权郎十字第53710号,他项权证号为郎房地产他证十字第16023606号;3.坐落于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郎国用2007-512号,他项权证号为他项(2016)第6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0万元、10万、20万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英群对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计6310元,由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李英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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