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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15****5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1521号
    案号 (2019)皖1821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为182805.98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 二、如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坐落于郎溪县十字镇红新大道东侧金新财富大道,不动产权证号:郎房地产权证十字字第15052457、15052458、15052459、15052460、16054624、16054625、16054632、16054633、16054527、160545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李英群对本协议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8260元,减半收取计14130元,由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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