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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15****5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665号
    案号 (2019)皖1821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733917.5元及利息(以87339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英群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的林权(面积1188亩,林权证号:郎林证字2014第0000000101号,登记编号:郎林抵字2015第1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李英群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0元,由被告郎溪县金港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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