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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15****5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763号
    案号 (2018)皖1821执1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10-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第一笔借款: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按照年利率9.0915%计算,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63725%计算,并扣除已给付利息216209.81元;第二笔借款: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9.0915%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63725%计算,并扣除已给付利息164404.65元)。 二、被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英群对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英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0元,由被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李英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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