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河税一稽罚〔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实,2017年9月起,你公司从供应商江国威处购进“铝型材”钢材等原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快递公司流水线设备,取得“深圳市汇亿邦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18547500~18547523,涉案发票注明货物名称“铝型材”、“圆钢”等,发票金额合计2,393,340.56元,税额合计406,867.96元,价税合计2,800,208.52元。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未作进项转出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追缴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9月取得上述涉案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406,867.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7年9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6,867.96×7%=28,480.7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7年9月少缴教育费附加406,867.96×3%=12,206.04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7年9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06,867.96×2%=8,137.3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217,674.36元,即(406,867.96+28,480.76)×0.5=217,674.3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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