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腾承天农林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岳永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789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2068号 |
案号 | (2016)京0112执2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洪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华腾承天农林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华腾承天农林文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洪胜追偿; 三、原告北京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政昌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号楼16层1610房产(X京房权证海字第211775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翟洪胜、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华腾承天农林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被告翟洪胜、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华腾承天农林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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