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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居春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92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商初字第00270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54649232.32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54649232.32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24%的利率综合计算); 二、被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54649232.32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各承担20%和80%的连带偿还责任,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54649232.32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24%的利率综合计算。被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各承担20%和80%的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徐卫东、王红霞对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54649232.32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5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24%的利率综合计算。被告徐卫东、王红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050元,由被告双兔公司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双兔公司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徐卫东、王红霞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信诚公司、苏辉晶源公司对此各承担20%和80%的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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