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鼎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的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鼎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3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吴智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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