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6】5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检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工商处字【2016】554号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5137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8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周志坚成立日期:2015年7月4日营业期限:2015年7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5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0月15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严永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永静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6年月日向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员村告字〔2016〕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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