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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18〕15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胶原蛋白葡萄籽压片糖果911瓶;2、罚款55000元。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17日因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9月13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天。以上共计罚没款6007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佘佐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