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542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2071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3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华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淑娥借款13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华阳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杨华阳、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华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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