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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环定罚决字[202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喷涂车间靠近大门方向第一、第四喷漆台处于喷漆状态,喷漆台未密闭,喷漆车间大门打开,厂区内有明显油漆味,喷漆台旁、车间墙边均有已开启的油漆桶。经调查,当日该公司使用的油漆及稀释剂VOCs含量(质量比)均超过10%。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1
    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