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环定罚决字201921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采取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5279305J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外小岙2019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塘镇沥港外小岙河道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东北侧的一个雨水口有黄色油状物质流入河道,在河面上形成一条漂浮带。经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8张,证明2019年11月24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以及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的相关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9年11月24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以及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的相关情况。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舟环定改字〔2019〕37号),证明了,由于对你公司职工于2019年11月24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改正。2019年12月18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1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6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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