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925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5279305J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外小岙2019年4月18日,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浙环督(舟)转〔2019〕04-417044号信访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工人在2套有水幕处理设备的工位进行喷漆作业,喷涂车间内有较重的油漆味,产生的部分喷涂废气通过水幕处理设备处理后经屋顶烟囱高空排放。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1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4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8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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