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257****44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5民初18490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号CF201403-0070的《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于2016年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租赁物,即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500立式加工中心1台(序列号G3684-3373)、KH63G卧式加工中心1台(序列号G3641-1508)、L280数控车床3台(序列号G3138-2003/2004/2005)、E200C车削中心3台(序列号G3160-3164/3165/3166); 三、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扣除保证金)1,823,301元、逾期利息(包括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逾期利息29,090.54元及以893,774.9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178,855元、律师费3万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租赁物价值依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涉案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之和的,超过部分归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五、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对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98元,由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武汉中骏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威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仪阳共同负担28,6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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